閱古文

循吏列傳

太史公曰:法令所以導民也,刑罰所以禁奸也。文武不備,良民懼然身修者,官未曾亂也。奉職循理,亦可以爲治,何必威嚴哉?

孫叔敖者,楚之處士也。虞丘相進之於楚莊王,以自代也。三月爲楚相,施教導民,上下和合,世俗盛美,政緩禁止,吏無奸邪,盜賊不起。秋冬則勸民山採,春夏以水,各得其所便,民皆樂其生。

莊王以爲幣輕,更以小爲大,百姓不便,皆去其業。市令言之相曰:“市亂,民莫安其處,次行不定。”相曰:“如此幾何頃乎?”市令曰:“三月頃。”相曰:“罷,吾今令之復矣。”後五日,朝,相言之王曰:“前日更幣,以爲輕。今市令來言曰“市亂,民莫安其處,次行之不定”。臣請遂令復如故。”王許之,下令三日而市復如故。

楚民俗好庳車,王以爲庳車不便馬,欲下令使高之。相曰:“令數下,民不知所從,不可。王必欲高車,臣請教閭里使高其掠困。乘車者皆君子,君子不能數下車。”王許之。居半歲,民悉自高其車。

此不教而民從其化,近者視而效之,遠者四面望而法之。故三得相而不喜,知其材自得之也;三去相而不悔,知非己之罪也。

子產者,鄭之列大夫也。鄭昭君之時,以所愛徐摯爲相,國亂,上下不親,父子不和。大宮子期言之君,以子產爲相。爲相一年,豎子不戲狎,斑白不提挈,僮子不犁畔。二年,市不豫賈。三年,門不夜關,道不拾遺。四年,田器不歸。五年,士無尺籍,喪期不令而治。治鄭二十六年而死,丁壯號哭,老人兒啼,曰:“子產去我死乎!民將安歸?”

公儀休者,魯博士也。以高弟爲魯相。奉法循理,無所變更,百官自正。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爭利,受大者不得取小。

客有遺相魚者,相不受。客曰:“聞君嗜魚,遺君魚,何故不受也?”相曰:“以嗜魚,故不受也。今爲相,能自給魚;今受魚而免,誰復給我魚者?吾故不受也。”

食茹而美,拔其園葵而棄之。見其家織布好,而疾出其家婦,燔其機,雲“欲令農士工女安所讎其貨乎”?

石奢者,楚昭王相也。堅直廉正,無所阿避。行縣,道有殺人者,相追之,乃其父也。縱其父而還自系焉。使人言之王曰:“殺人者,臣之父也。夫以父立政,不孝也;廢法縱罪,非忠也;臣罪當死。”王曰:“追而不及,不當伏罪,子其治事矣。”石奢曰:“不私其父,非孝子也;不奉主法,非忠臣也。王赦其罪,上惠也;伏誅而死,臣職也。”遂不受令,自刎而死。

李離者,晉文公之理也。過聽殺人,自拘當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貴賤,罰有輕重。下吏有過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離曰:“臣居官爲長,不與吏讓位;受祿爲多,不與下分利。今過聽殺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聞也。”辭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則自以爲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離曰:“理有法,失刑則刑,失死則死。公以臣能聽微決疑,故使爲理。今過聽殺人,罪當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劍而死。

太史公曰:孫叔敖出一言,郢市復。子產病死,鄭民號哭。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。石奢縱父而死,楚昭名立。李離過殺而伏劍,晉文以正國法。

索隱述贊 · 司馬貞

奉職循理,爲政之先。恤人體國,良史述焉。叔孫、鄭產,自昔稱賢。拔葵一利,赦父非。李離伏劍,爲法而然。

查看三家注全文三家注是裴駰《集解》、司馬貞《索隱》和張守節《正義》的合稱。它們從字詞、史料、人物、地理和制度等方面解釋《史記》。點擊查看三家注介紹。

三家注

[1]
說苑雲:「孫叔敖爲令尹,一國吏民皆來賀。有一老父衣麤衣,冠白冠,後來,吊曰:『有身貴而驕人者,民亡之;位已高而擅權者,君惡之;祿已厚而不知足者,患處之。』叔敖再拜,敬受命,願聞餘教。父曰:『位已高而意益下,官益大而心益小,祿已厚而慎不取。君謹守此三者,足以治楚。』」
[2]
徐廣曰:「乘多水時而出材竹。」
[3]
庳,下也,音婢。
[4]
音口本反。梱,門限也。
[5]
《皇覽》曰:「孫叔敖冢在南郡江陵故城中白土裏。民傳孫叔敖曰『葬我廬江陂,後當爲萬戶邑』。去故楚都郢城北三十里所。或曰孫叔敖激沮水作雲夢大澤之池也。」
[6]
案:鄭系家雲子產,鄭成公之少子。事簡公、定公。簡公封子產以六邑,子產受其半。子產不事昭君,亦無徐摯作相之事。蓋別有所出,太《史記》異耳。
[7]
子期亦鄭之公子也。《左傳》、《國語》亦無其說。案:系家鄭相子駟、子孔與子產同時,蓋亦子期之兄弟也。
[8]
下音價。謂臨時評其貴賤,不豫定也。
[9]
徐廣曰:「一作『閉』。」
[10]
言士民無一尺方板之籍書。什伍,什伍相保也。
[11]
《皇覽》曰:「子產冢在河南新鄭,城外大冢是也。」
案:《左傳》及系家雲子產死,孔子泣曰「子產,古之遺愛也」。又韓詩稱子產卒,鄭人耕者輟耒,婦人捐其佩玦也。
[12]
音售。
[13]
音亡粉反。
[14]
理,獄官也。
[15]
言能聽察微理,以決疑獄。故《周禮》司寇以五聽察獄,詞氣色耳目也。又《尚書》曰「服念五六日,至於旬時」是也。